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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用性服务条款
江苏省开云(中国)Kaiyun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为客户进行所需检验或测试时,应根据以下的条款进行,惟本公司有权利保留拒绝接受任何客户有关检验或测试的委托,并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1.本公司只为向本公司申请的客户或机构(以下简称“该客户”)提供服务。除非获得该客户的授权,任何人士皆没有权利向本公司给予任何提示,尤其有关该测试的范围、报告及证书的送达方面。

2.除非取样由本公司进行,所有须接受检验或测试的样品皆须由该客户自资及根据本公司的规定送达至本公司,样品的寄送不当、包装不当、样品标识不当将引发本公司不能取得正确的检测结果,本公司将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当有关的检验或测试完成后,该客户被本公司要求时,须自行提取有关物资或设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该客户未能于测试报告的签发日期起计的60日内提取该样品(若该样品属易消耗性质,例如易变质的物品,有关时限则为其保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本公司可以酌情弃置该样品且毋须赔偿该客户。

3.该客户在本公司提供服务前或正在提供服务时,须遵守以下条款:

a)必须如实提供样品及资料,并保证申报品名和样品与事实相符合,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b)提供及时的指示和足够的资料,务求令本公司能提供有效的服务;

c)在本公司的要求下,提供任何设备及人员,让本公司能有效地提供服务;

d)采取所有必须的行动,以消除或补救任何会阻碍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事物;

e)预先通知本公司有关该样品或进行测试时所涉及的真实或潜在的危险;

f)为本公司的员工或代表提供所有必须的便利及许可,确保本公司能有效地提供该客户所需的服务;

g)本公司提供该服务期间,确保在本公司提供服务的有关环境、地点及其装置的安全措施已经执行;

h)无论本公司已否发出测试报告或证书,该客户须充分履行其与其他方所签订的合同(如销售合同)的责任,否则本公司毋须向该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4.在本公司接受该客户委托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会发出测试报告或证书,在该客户的委托范围内呈报本公司的检测结果或结论及观点;惟本公司毋须在该客户的委托范围以外呈报任何事实;如该客户对该报告或证书有异议,则应于收到报告/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

5.本公司被该客户不可撤换地授权以本公司的酌情方法送达测试报告或证书予该客户所指定的或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行业惯例或是常规方式而决定的其他方。

6.本公司将以保密的方法处理及签发有关测试报告予该客户。在未得本公司的同意下,该测试报告不得作全部或部份复制,或作宣传或其它未经本公司许可的用途。当该客户从本公司收到有关测试报告后可以展示或传送该测试报告或由本公司所制定该测试报告的核证版本予其顾客、供货商或其它直接有关人士。除非应有关政府机构、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本公司在未经该客户的同意前,将不会与其他方就测试报告的内容进行任何讨论或书信的往来。

7.假若该客户准备利用本公司所签发的测试报告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该客户于呈交样本予本公司作测试前必须明确阐述此用途。

8.除非本公司的确进行抽样测试及于有关测试报告内阐明此项事实,该测试报告仅适用于已被测试的样本,而不适用于有关的整批货品。

9.任何记载该客户与其他方相互关系的文件(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本公司一概视为纯粹资料,将不会影响本公司接受该客户所委托的服务范围或责任。

10.假若该客户并未指定该测试所应用的测试方法或标准,本公司将会自行选择适当的方法或标准;有关该测试方法的资料可以从本公司取得,对于本公司开发的内部方法,仅提供概要。

11.在本公司或其它进行测试的地方或在往返本公司与该进行测试地方的期间,假若物资、设备或财物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无论是否由于本公同的职员、代理或独立承包商的任何行为、疏忽或失职所造成,本公司的职员、代理或独立承包商皆毋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及不会遭受任何追讨。

12.本公司所签发之证书及报告仅供客户了解品质之用,对由于利用本公司所签发的任何测试报告或通讯内的数据而造成的损失,概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13.在不影响第(11)和第(12)条款的前提下,本公司就任何损失所承担的赔偿总额将不会超过与该追讨有关的本公司可收取服务费用的贰倍;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亦绝对不会包含任何该客户的间接、特殊或后果性的损失。

14.假若本公司被任何非本公司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未能提供该测试服务,而该测试服务亦已接受委托或有关协议已经生效,该客户仍须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费用:

a)所有本公司已付的与该测试服务有关的费用及支出;

b)与本公司已经提供的测试服务成比例的部份已协议的该测试服务费用或佣金;同时本公司毋须继续承担有关该测试服务中尚未完成的部份或全部责任。

15.除非有关追讨是在与该追讨有关的本公司所提供服务的日期起计的一年内提出,或是由本公司应该提供服务的日期起计的一年内提出,本公司将毋须就该追讨负任何赔偿责任。

16.该客户同意本公司并不纯因与该客户建立合约关系或提供测试服务而代替该客户承担向其他方的责任。此外,本司公用并非是保险承保人或担保人,将不承担有关的任何责任。

17.就其他方提出任何追讨本公司、雇员、代理或独立承办商有关本公司提供或未能提供测试服务的任何损失或支出,而与该测试服务有关的迫讨总额超过第(13)条款所订的赔偿限额,该客户须赔偿予本公司上述追讨总额超出第(13)条款所订的赔偿限额的差额。

18.对测试报告或证书,任何未经授权之变更,涂改及伪造皆属非法,本公司将保留诉诸法律及追索一切损失之权利;假若该测试报告被不适当地运用,本公司亦将会保留撤回该测试报告之权利,及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

19.本公司接纳及储存某样品是建基于肯定的基础,即该样品已经被该客户投保或承担由于本公司在分析或处理该样本期间发生的火灾、盗窃或任何损失,并且不能向本公司或其职员、代理或独立承包商追讨任何损失。

20.假若该客户的要求令致有关该样本的测试须于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实验室进行,则本公司只会代为传送有关该测试的结果,对其准确性概不负任何责任。如本公司只可证明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实验室已进行有关测试,则本公用只可确认某正确的样本已经被测试,而毋须为该测试的准确性负任何责任。

21.假若本公司于提供测试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未可预计的额外时间或支出,则本公司可以根据该基础向该客户收取额外的费用。

22.本公司在提供测试服务期间所衍生的任何报告、证书或其它物资,其相关的所有法律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皆由本公司所拥有。

23.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该客户应于本公司所发出的发票日期或付款通知日起10日内准时支付有关该测试的所有费用,否则该客户需要支付本公司发票日期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期的利息(以1%每日计)该客户亦须支付本公司用于追讨该笔欠款的所有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24.当本公司收到该客户的请求,本公司可以电子媒介传递有关测试服务的结果,但该客户应注意,电子媒介传递不能保证其所含数据不会流失、延缓或被其他方截取。对于电子媒介传递导致其所含的任何数据出现泄露、差误或遗漏,本公司将不会负任何责任。

25.在有需要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测试服务分包给本公司认定的分包方,该客户若在呈交测试服务的申请表时未有提出对上述的反对,该客户将被视作同意上述本公司的安排。

26.本报告或证书并未免除卖方/供应方关于交付货物质量/数量方面的合同责任,也不影响该客户向卖方/供应方主张赔偿在本公司随机检查或测试或审核中未被发现的任何表面和/或隐蔽的权利。

27.本公司却根据有关该客户所需的检验或测试服务的个别情况,保留在上列所有普通条款上再增加特别条款的权力(此第(27)条款在该客户接获本公司的有关通知方生效)。

28.以上的普通/特别条款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面都应当由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推断、和操作。除非本公司与该客户另作协议,有关仲裁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

29.以上的条款若在英文,其他语言或中文的版本上出现歧义,则于该歧义部分而言,概以中文为准。

生效日期: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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